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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调整政策解读

2023-10-08 14:01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152人阅读

近期,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出台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对此办法中需要明确和调整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解读一: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原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现规定:为体现“多缴多贷”《管理办法》(2023版)明确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例如:

1.张某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其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则张某和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2.张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为单缴存人员(未婚、离异未再婚或已婚但配偶方未缴存存或未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的人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解读二:抵押担保方式

★原规定:公积金贷款以职工所购房屋抵押为主,所购房屋暂不能抵押的,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

★现规定:公积金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公积金贷款应以所购房屋抵押(除建造房屋暂不能抵押的,可以用第三人房产抵押)。

例如:

1.张某,以其所购预售商品住房为抵押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受理该笔贷款。

2.张某,购买一套住房,但该套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用另外一套房产作抵押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该笔贷款。

3.张某,建造一套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该套住房目前不具备抵押条件,用另外一套房产作抵押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该笔贷款。

解读三:抵押物的管理

★原规定:在抵押、质押期间,未经贷款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质押财产所有权人不得将已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再次设定抵押、质押或变卖、转让、赠予、出租等。

★现规定: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赠与、出借、出售(预售)、设定居住权、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例如:张某,在贷款期间,以所抵押房屋向抵押权人(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设定居住权,不予同意。 

解读四:涉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涉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规定:《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23年)自2023年 10月 1日起实施。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在2023年 10月 1日之后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 9月 30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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