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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当月招录或解聘员工,单位是否应该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2024-01-28 11:08 · 天津社会保险 · 316人阅读

  当月工作不足月,用人单位是否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离职的当月,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为其参保,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补缴风险及滞纳金风险。如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1月2日,则1月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如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为1月30日,则1月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招录或解聘员工后,相关手续办晚了,是否会漏缴或误缴社会保险费?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以劳动关系为依据,用人单位招录或解聘员工后,在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时,只要确保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申报准确,则不会因此导致漏缴或误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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