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接受付费访谈!知名车企通报:泄密,辞退!这合理吗?

近日,理想汽车通报称两名员工违规接受付费访谈,致使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予以辞退!
当下,职场人很关注这个话题:
来看案例↓↓↓
2月23日,理想汽车法务与知识产权部发布了一则《关于员工违规接受付费访谈的通报》披露:理想汽车两名员工在已签署《保密协议》、明知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多次违规接受外部券商机构付费访谈,致使公司商业秘密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理想汽车按照《员工手册》对两名涉事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追回所有不当获利、收回已归属和未归属的股票期权的处罚。
那么,什么是 “商业秘密”?哪些人需要签保密协议?泄密会有什么后果?
问:什么是“商业秘密”?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这条规定,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
■ 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非公开性。
■ 具有商业价值。
■ 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具有保密性。
■ 属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问:哪些人需要签保密协议?
虽然理论上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都有可能了解商业秘密,但不是对所有劳动者都有必要订立保密协议。通常只有那些与商业秘密关系密切的岗位上的劳动者才有必要订立。
■ 我国《劳动法》对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问题作了规定,劳动者有保守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如果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导致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则可能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如果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有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的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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