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张家港市工伤保险异地就医有新变化!
港城市民请注意
工伤保险异地就医有新变化!
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和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一、异地就医人员范围
(一)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指在参保所属设区市以外居住(工作)半年及以上的工伤职工);
(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指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所属设区市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二、异地就医备案所需材料
(一)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需收取以下材料:
①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②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符合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③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根据以上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二)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的,需收取以下材料:
①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②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符合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③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备案表》,根据以上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三、异地就医申请流程
工伤职工确因参保所属设区市范围内协议机构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外医疗或康复的,原则上由就诊的三级工伤医疗或康复协议机构副主任级(含)以上医师提出意见,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备案申请。
四、异地就医有效期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12个月,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6个月。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工伤职工原则上3个月内不得变更就医地。
五、异地就医注意事项
① 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
②已完成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备案的工伤职工,居住(工作)地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结束异地长期居住(工作)的,应及时申请备案信息变更或取消备案。
③工伤职工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或在就医地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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