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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人社: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这篇给您说清!

2024-04-28 09:37 · 肇庆人社 · 527人阅读

今天

继续给大家介绍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快往下看吧

01、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2021年12月至目前肇庆市最低工资为172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48元。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02、求职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求职补贴。

03、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失业人员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生育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出院小结、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等资料申领。

04、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05、自主创业一次性待遇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06、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生育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07、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遗属的社会保障卡或其指定银行账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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