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本级企业离退休人员暂停养老保险待遇
(一)受理条件
1.呼和浩特市市本级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遗属或直系亲属次月到市人社局综柜窗口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业务(注:每年4月份之后死亡的人员,可同时直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业务)。
2. 呼和浩特市市本级企业退休(职)人员服刑后,其直系亲属次月到市人社局综柜窗口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业务。
3. 呼和浩特市市本级企业退休(职)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下达稽核通知书。
4. 呼和浩特市市本级企业退休(职)人员失踪后,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文书。
(二)受理对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
(三)受理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情况
(1)去世人员身份证原件
(2)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2.参保人员服刑的情况
(1)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
(2)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3.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
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下达的稽核通知书
4. 参保人员失踪的情况
(1)法院提供的失踪证明书
(2)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政策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二条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第七条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户口的;(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第八条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全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地点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二楼大厅综柜窗口
咨询电话:0471-518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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