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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热点问题一问一答

2024-07-18 09:27 · 济南公积金 · 350人阅读

一、问:单位汇缴登记时,最后汇缴月和单位实际缴纳情况不符,咨询修改最后汇缴月的材料、流程?

答:单位汇缴登记时,最后汇缴月和单位实际缴纳情况不符,如单位某个月份无缴存人员,无需缴纳公积金,无法跨月汇缴,需要修改末次汇缴月的,经办人可携带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二、问: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利息?利息收入归谁所有?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并且不征收利息税。1、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转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2、住房公积金利息一年结计一次,结息年度为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年度结息日为6月30日。3、利率按人民银行挂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4、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计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销户结息:职工因离退休或异地转移等原因需要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在兑付或转出个人账户余额时一并结付存款利息。

三、问:二孩及以上家庭在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二孩及以上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62.5万元,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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