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支付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完善医保领域支持积极生育措施,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头市医保局于9月25日印发《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支付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省医保局优化整合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定价,实施政府指导价;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目前,我市有2家省卫健委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分别是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头市中心医院。
根据通知,将原实施的24项辅助生殖类项目优化整合为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均按上述12个项目收费(见下表),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执行当地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通知明确,按规定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见下表)。
《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表》
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办妥备案手续后,在开展生殖辅助技术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照I类管理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支付,每治疗周期(办妥备案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为一个治疗周期)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职工医保参保人2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1.6万元,纳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计算。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
通知自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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