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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2024-11-08 11:29 · 泰州医保 · 374人阅读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已于2024年10月8日正式开启。2025年度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500元/人(含长期护理保险20元/人)。每年的这个时候,小编经常会收到一些居民朋友的疑问,比如:“居民医保具体保障哪些方面?参保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等。针对大家关注的这些问题,泰州医保专门推出城乡居民医保一问一答系列,一一为您答疑解惑。

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对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年内累计最高报销150元。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共44种,分为两类:

一类门诊慢性病:

阿尔茨海默症、白塞氏病、癫痫、多发性肌炎/多发性皮肌炎等共33种。

二类门诊慢性病:

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等共11种。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两病”门诊用药待遇

符合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诊断标准且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但不符合慢性病条件的“两病”患者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在泰州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对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四、门诊特殊病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等疾病治疗的,按照规定进行门诊特殊病备案后,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患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等精神病种的参保人员,在专科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12000元以内按实报销(每月限额1000元),12000元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7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和异地就医备案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门慢、门特备案流程: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携带病历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病理报告等)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申请表》,经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联系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五、住院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各级具有住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具体住院待遇如下↓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为: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

备注: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实行倾斜支付,起付标准为5000元,各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

七、生育待遇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分娩、产前检查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人员在省内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且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13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门诊治疗费用,实行门诊按项目单独支付,居民医保除先行自付部分外,统筹基金分别按70%予以支付,支付额不挤占门诊统筹基金限额,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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