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正式纳入宜春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沟通对接,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全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于11月18日在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布。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用)》第二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甲方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务派遣)》第二十四条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甲方应当按月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告知乙方”。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这一举措既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又能促进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作用。
来源:宜春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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