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补充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由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牵头设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研发的补充工伤保险产品正式发布。作为我市首个政企联动的工伤保险补充保障项目,这一创新举措标志着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为全市劳动者构建起"基础保障+个性补充"的双重防护网。
济宁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体系,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济宁市社保中心联合商业保险公司缜密设计、精心研发,开发了我市首款针对职工工伤待遇补助与用人单位经济补偿于一体的补充工伤保险项目,为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了一款可靠的工伤保障产品。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但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挑战,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风险保障需求日益多元化,工伤职工对基本工伤保险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为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商业保险“兜底”的补充保障作用,满足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不同层次的工伤保障需求,我市推出的首款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将为全市劳动者构建起"基础保障+个性补充"的双重防护网,标志着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我市补充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均可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各类劳动者缴纳补充工伤保险,具体包括以下人群:
1、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人员;
2、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
3、基层快递网点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
4、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人员;
5、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6、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7、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其他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视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明确后适时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
我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工伤保险政策和业务特点,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设置补充工伤保险相应保费标准,共分为8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保费单位:元):
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形式进行投保的,每年按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的0.6‰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年度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临时用工人员可按季或半年度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我市补充工伤保险理赔项目包括哪几项?
赔付项目主要包括:用工伤残补助金、职工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和目录外工伤医疗(康复)费四项。
用工伤残补助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五、六级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职工伤残补助金:主要用于工伤人员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工亡补助金:主要用于工亡人员(含视同工亡)在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目录外工伤医疗(康复)费:主要用于解决超出工伤(工亡)人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包括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范围外、与伤情相关的医疗(康复)费用。
我市补充工伤保险理赔标准是什么?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www.shebao100.cn/news/76106.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