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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医保退休政策须知

2025-04-18 09:32 ·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 122人阅读
医保退休时若缴费年限不足,需按当月标准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的医保费用。不同时间参保人员有不同最低缴费年限要求:2004年前参保者累计缴费需满15年且连续缴费满12年;2005至2009年间参保者累计缴费需满15年;2009至2015年间参保者累计缴费需满20年;2016年后参保者累计缴费需满25年。补缴基数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80%,统账结合人员按6%缴纳,单建统筹人员按4.8%缴纳。
医保退休时若缴费年限不足,需按当月标准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的医保费用。不同时间参保人员有不同最低缴费年限要求:2004年前参保者累计缴费需满15年且连续缴费满12年;2005至2009年间参保者累计缴费需满15年;2009至2015年间参保者累计缴费需满20年;2016年后参保者累计缴费需满25年。补缴基数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80%,统账结合人员按6%缴纳,单建统筹人员按4.8%缴纳。

办理医保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和企业职工参保人员退休缴费年限以参保人员在我市的首次参保时间确定,对未缴够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需按照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剩余年限的医保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需单位专管员到呼市医保窗口开具一次性安置费缴费凭证,缴费后办理退休;企业职工医保可以到市四区市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核定业务,缴费后办理退休。

(一)医保退休规定年限

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参保的人员,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十二年,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十五年。

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在我市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十五年。

2009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市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二十年。

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市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二十五年。

(二)一次性补缴的标准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参保年度。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80%确定,统账结合人员(个人账户返费)月补缴金额为补缴基数的6%。

例如:2024年的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平均工资为8105元,缴费基数=8105×80%,为6484元,月缴费金额=6484×6%,为389.04元;单建统筹人员(个人账户不返费)月补缴金额为补缴基数的4.8%,例如:2024年的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平均工资为8105元,缴费基数=8105×80%,为6484元,月缴费金额=6484×4.8%,为31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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