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碗工上班第一天摔伤 未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构成工伤 判了!

上班第一天就在厨房门口摔伤,用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拒绝认定工伤怎么办?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彭某经人介绍到湘潭市岳塘区某酒店从事洗碗、择菜等杂工。2022年2月10日上班第一天,上午9时左右,彭某在酒店出厨房门时,因地面有油渍不慎滑倒摔伤,被救护车送至医院。经诊断,彭某右股骨颈骨折。
随后,彭某向湘潭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湘潭市人社局当日受理,并向酒店寄送《湘潭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酒店前往人社局查阅彭某提供的资料并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应证据。酒店向人社局作出书面回复,称并未以任何方式通知彭某来酒店做事,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更何况彭某已年满55周岁,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年龄要求,对彭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湘潭市人社局经过调查之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彭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酒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雨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酒店与彭某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酒店与彭某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该条法律确立了劳动关系建立以用工之日为原则,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酒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等零售,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第三人彭某为劳动者在原告处从事洗碗、择菜工作,属于原告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酒店在2022年2月10日已开始安排彭某从事洗碗、择菜等工作,实际用工已经发生,故2022年2月10日为酒店对彭某的实际用工之日。彭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因此,原告酒店与彭某之间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酒店方认为其与彭某之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彭某在其工作区域内受伤是其他非工作原因导致,且与证人的陈述、视频监控录像及彭某出现在微信工作群中的合影打卡照片相互矛盾,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湘潭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酒店的诉讼请求。酒店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要件,书面合同并非必要条件。本案中,彭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其所受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强化用工主体责任,不得以“临时用工”、“超龄用工”为由规避法定义务,应建立规范的入职登记制度,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为劳动者(包括超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加强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资凭证、考勤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据,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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