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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注意!以下情形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5-04-19 17:30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31人阅读
东莞市修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新增不予贷款情形,包括特定房产交易、缴存违规及商转公贷款限制等。明确首套房和二套房认定标准,商业贷款次数不影响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同时,再交易住房产权人变更及商转公贷款流程需严格遵循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贷款申请被拒或额度无法核定。
东莞市修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新增不予贷款情形,包括特定房产交易、缴存违规及商转公贷款限制等。明确首套房和二套房认定标准,商业贷款次数不影响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同时,再交易住房产权人变更及商转公贷款流程需严格遵循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贷款申请被拒或额度无法核定。

  为了防范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制度公平性和贷款良好秩序,新修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称《贷款办法》)新增不予贷款情形。

《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二)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所购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四)离婚一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五)申请人或配偶未依规缴存公积金,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六)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就剩余的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Q:申请人离异一个月后,购买了住宅(非原配偶的),是否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A:《贷款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仅限离异一年内,不允许购买原配偶住宅。购买其他住宅,或者离异已经超过一年均可以正常受理。

Q: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套、二套如何认定?

  A:东莞市在认定首套、二套房时遵循既认全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未满两次,也认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在东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为准)——少于两套。

Q:使用商业贷款购房的次数,是否会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的认定?

  A:不会,商业贷款的使用次数不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Q:购买再交易住房,在公积金贷款审核通过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可否增减产权人?

  A:不能。合同网签时的买受人与不动产权登记时的产权人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会影响签订借款合同,导致无法发放贷款。若坚持变更产权人,造成的不利影响由申请人承担。

Q:选择商转公先还后贷方式,先在银行办理了提前还款并完成扣收,还能否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

  A:这种情况不予受理,因为商贷余额已经减少,无法准确核定公积金可贷额度。选择商转公先还后贷方式应先到中心办事处或个人网厅提出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再联系原商贷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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