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异地调岗,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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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异地调岗,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这样判!

2022-12-13 14:10 · 上海浦东法院 · 538人阅读

2020年,一企业以客观情况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将员工由上海调岗至深圳,多次协商未果,便直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面对这种情况,“打工人”该怎么办?针对企业的主张,法院又将如何认定?

上海浦东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因不服仲裁裁决,林女士将其任职的酒店起诉至法院,最终上海浦东法院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遂判决其支付员工赔偿金差额11.4万元。

被告酒店认为,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达四个多月,并被征用为指定隔离酒店,恢复营业后入住率低迷,客房工作也基本停滞,其无奈撤销林女士任职的客房部总监一职。鉴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又未能协商一致,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林女士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13.8万元。

原告林女士则认为,酒店实际运营状况良好,且作为隔离酒店获得了政府补贴,自己所在客房部是核心业务,入职十年来自己一直兢兢业业,故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及证据来看,酒店实际经营正常,客房部存续及运转良好,酒店单方面主张经营不善需进行人员优化,并撤销林女士所任职位的行为,尚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林女士提供的证据也显示,酒店与她协商变更的合同内容本意是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由深圳某案外人公司的酒店与林女士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显然该情形并非酒店所称的,仅调整工作地点不变更劳动关系,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范畴。

因此,法院认为,酒店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综合考虑林女士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及诉前已履行的部分,最终法院判决,酒店支付林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1.4万元。

线索来源 | 民事审判庭 陈浩

本文作者 | 王英鸽

责任编辑 | 周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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