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应对疫情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薪酬缓发调整方案,不属于拖欠克扣工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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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应对疫情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薪酬缓发调整方案,不属于拖欠克扣工资情形

2022-12-21 11:48 ·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 518人阅读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某家居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某家居公司的门店未能在春节假日后开业。2020年3月23日,某家居公司向公司集团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载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为稳定工作岗位,公司与全体职工协商采取合理方案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集团公司工会同意了该方案。

公司按调整后的薪酬标准向陈某某支付了2020年2月、3月工资。陈某某不同意降薪继而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家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陈某某申请仲裁后,某家居公司向陈某某补发了降薪部分的工资。

仲裁裁决:确认陈某某与某家居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并驳回了陈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陈某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本案中,某家居公司就协商调薪的事宜,制作了《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表》,提出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待公司生产经营好转后再调整薪资。前述事实脉络符合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的规定。故在绝大多数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某家居公司受疫情影响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调整薪酬的行为符合规定。

同时,某家居公司就调整薪酬的方案还向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并取得了工会的同意,该行为符合前述文件关于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的情形。因此,在受疫情影响期间,通过前述程序合理调整薪酬的行为,不应视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与某家居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并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合规建议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要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措施时,或者通过民主程序合法确定,或者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

疫情防控期间,鉴于大规模聚集性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宜召开,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通过向全体人员征询意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该公司虽然没有与员工逐一协商一致,但是相关操作具有借鉴意义:

(1) 该公司首先制作《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表》提出全体员工减薪幅度,并承诺待公司生产经营好转后再调整薪资。

(2) 该降薪动议经征询全体员工意见后,获得绝大多数员工同意。这就符合疫情防控条件下的民主程序形式要求。

(3) 该公司还就调整薪酬的方案向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并取得了工会的同意,该行为亦符合相关文件关于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的规定。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薪辞职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需要首先证明用人单位欠薪存在主观恶意或违法,否则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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