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权获得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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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获得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2022-12-21 11:56 · 邢台法院 · 514人阅读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06年10月入职某玻璃公司,工作内容为建炉、修炉、烧炉,双方劳动关系存在期间为2006年10月至2020年1月4日。后刘某因要求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等与某玻璃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于2020年5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某玻璃公司向刘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9251.90元,2019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736.93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2322.5元,驳回了刘某其他仲裁请求。某玻璃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判决其不应支付刘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玻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安排刘某带薪年休假或调休,或支付刘某相应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条等规定,在刘某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刘某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某玻璃公司已支付给刘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判决,某玻璃公司向刘某支付2019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736.93元。

【典型意义】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法定的福利制度。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都应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法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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