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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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022-12-21 11:54 · 邢台法院 · 545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7年,殷某被聘为某物业公司任职经理,2019年某物业公司给殷某的《生产经营责任状》明确规定:殷某工资标准5500元/月,绩效工资2500元/月(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12个月期间殷某每月工资均为8010元。因某物业公司在2020年8月21日扣罚殷某2020年4月份的部分工资,2020年9月10日,殷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办理了辞职手续。后某物业公司虽于2020年9月15日向殷某支付了2020年4月份签发工资5274元。殷某辞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其不向殷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殷某以某物业公司扣罚其2020年4月份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为由申请离职,某物业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款。故人民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殷某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035元(8010元×3.5个月=28035元)。

【典型意义】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或提起诉讼等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当然,如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支付标准、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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