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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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

2022-12-21 12:06 · 邢台中院 · 655人阅读

【基本案情】

马某借用某工程公司资质承揽工程项目,招用李某等人为其工作。2019年4月11日,李某在工作期间摔倒受伤,在医院门诊进行了简单治疗,马某支付了李某在医院门诊的治疗费用。2019年5月11日,马某与李某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由马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工伤医疗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4000元,李某自愿放弃仲裁、诉讼等权利,双方再无纠纷。

后李某启动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最终认定某工程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李某事故伤害被认定为(或视同)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无停工留薪期),鉴定费600元由李某垫付。因赔偿事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由某工程公司、马某互负连带责任,支付李某76601.33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还需支付72601.33元。李某、某工程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同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邢台市信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后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情况下,该协议显失公平,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均含有撤销该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某工程公司对李某的工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已作出判决且已生效,李某的受伤已经被确认为工伤,故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工程公司支付。经多次调解无果,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工程公司给付李某76601.33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扣除扣除已支付4000元,共给付李某72601.33元。某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某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原《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李某虽与马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但签订协议时李某并未进行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且经过鉴定及仲裁裁决最终赔偿数额与协议数额相差巨大、显失公平。李某后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李某在仲裁和诉讼中含有撤销该协议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建设施工危险性较大,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积极接受正规治疗,避免延误造成伤情恶化。同时,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知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与用工个人或单位协商赔偿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因被蒙蔽或对伤情判断有误而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案例撰写:信都法院 尹同伟 尹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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