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严重困难而承包给他人,算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吗?-社百网(社保100)

五险一金一网打尽
下载APP
首页 > 百科 > 公司严重困难而承包给他人,算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吗?

公司严重困难而承包给他人,算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吗?

2022-12-25 11:12 · 劳动法同学会 · 616人阅读

【司法观点】

公司的经营遭遇到严重困难,并已于2013年1月1日承包给他人经营,该事实说明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员工也未按照公司通知规定的时间表态其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举应视为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此情况下,公司根据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经工会同意,于2013年4月15日通知员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欲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15日解除,公司不再继续履行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5日,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为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孙某:你在从事食品生产辅助工工作期间,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将你调整到包制工工作岗位,但从你的工作成果来看,你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经公司研究,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请你于接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到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通知人: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4月15日。(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公章、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章)”。

孙某诉求X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X公司与孙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孙某在从事维修岗位时因利用工作之便将车间用推车轮子(全新)放于个人包中,在准备上班车时被保卫人员查获,X公司给予孙某通报批评、罚款900元、调离八分厂维修工作岗位的处罚。孙某调岗后在包制工岗位上工作的大部分天数里不能完成同岗位职工平均数量的工作。

因孙某在X公司工作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X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孙某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欲依法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无不当,且因X公司经营严重困难,已于2013年1月1日承包给魏诗泰经理,孙某也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表态其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视为其本人拒绝履行合同,故孙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原审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劳动合同应否继续履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X公司与孙某之间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理由如下:

首先,孙某确实存在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根据孙某向X公司提交的《检查书》以及X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孙某同志的处理意见》,孙某系因在从事维修岗位时利用工作之便偷拿公司财物被调整工作岗位。而且,X公司提交的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4月13日期间的工作记录显示,孙某在调岗后的大部分工作时间不能完成同岗位职工相同数量的工作,故原审据此认定孙某不能胜任工作并无不当。孙某上诉称X公司提供的工作记录系复印件其不认可,与X公司在一审提供了工作记录原件且孙某已表示认可的事实不符;其称X公司提供的工作记录所显示的较高工作量是员工在加班加时的情况下完成的,也无证据证明,本院均不予采纳。

其次,X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其于2013年1月26日向其职工发出的《通知》及其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交的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显示,X公司的经营遭遇到严重困难,并已于2013年1月1日承包给他人经营,该事实说明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孙某也未按照X公司上述通知规定的时间表态其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举应视为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X公司根据孙某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经工会同意,于2013年4月15日通知孙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欲依法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原审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15日解除,并判决X公司不再继续履行其与孙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孙某上诉称X公司是否经营困难及其是否将企业承包给他人经营均与本案争议事项无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X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其对孙某的打击报复且X公司解除涉案劳动合同未经工会同意,既无证据证明,也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19592.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