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工作期间摔伤致残 用人单位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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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工作期间摔伤致残 用人单位是否应该赔偿?

2022-12-30 11:38 · 密云法院 · 1122人阅读

现如今招聘的成本越来越高,许多单位为了免去新员工培训带来的麻烦,往往喜欢返聘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但如果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用人单位需要对其负责,这属于工伤,可以报销工伤保险。而退休返聘人员是一种特殊的人员,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受伤应如何处理呢?让我们通过以下这一案例具体了解。

案情介绍

2020121日,原告王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2020121日起至20211130日止,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王某至旅游公司从事帮厨岗位工作。

202159日,原告王某在某旅游公司台阶处摔伤,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旅游公司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经医院认定,王某被诊断为多发创伤,肋骨骨折、左侧第3-10肋骨,经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王某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要求被告旅游公司及被告人力资源公司赔偿自己因工伤导致的各种损失,但旅游公司表示已为其支付了医药费,拒绝赔偿其他损失。因二被告拒绝赔偿,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23万元。二被告辩称,首先不认可原告在工作中摔伤的事实,其次即使存在原告受伤的事实,被告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审慎义务,并且被告的经营场所及原告上下班途中所活动的区域也不足以使一般人受到损害,原告对自身受到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所以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王某受雇于人力资源公司,在为旅游公司实际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旅游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应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下楼梯台阶时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其本身具有一定过错,故其自身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王某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角、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鉴定费等合计十万余元。后二被告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示大家,已经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原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被法律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与用人单位有关系,但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在现实生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较多,为防范事故发生,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雇主在接受雇员劳务中也应当做好雇员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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