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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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

2023-01-18 09:57 · 济南中院 · 605人阅读

  【裁判要旨】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具有关联的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

  【简要案情】

  华甲集团公司于2005年7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甲,2014年11月法定代表人由刘某甲变更为王某。由华甲集团公司出资,于2011年3月设立华乙公司,于2011年6月设立华丙公司,于2012年11月设立华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甲。2011年8月,刘某甲招聘劳动者李某入职,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李某的工资通过华甲集团公司张某的账户发放;2012年5月至2019年3月,李某的工资通过华甲集团公司孙某的账户发放。2011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华丙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H**@126.com是华甲集团公司的工作邮箱,李某提供H**@126.com作为发件人的邮件一份,内容显示:“为整合邮箱便于工作,华甲集团公司工程口邮箱已启用新的,请及时传到本邮箱,谢谢,李某。”(2013)某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及授权委托书等案件材料显示,李某为华甲集团公司员工。2016年9月,李某作为华乙公司的代理人与济南某某工厂签订购销合同。(2016)鲁某民初***号山东某某公司与华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作为华丁公司的员工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甲在2005年7月至2014年11月为华甲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华甲集团公司出资设立华乙公司、华丙公司、华丁公司,并由刘某甲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涉案各公司之间符合公司法上关联公司的特征。李某于2011年由刘某甲招聘入职后,由华甲集团公司发放工资、华丙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实际使用华甲集团公司工作邮箱H**@126.com对外开展工作;李某还负责华乙公司、华丁公司的合同订立、法律诉讼等事务。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华甲集团公司、华乙公司、华丙公司、华丁公司对李某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李某有权选择确认与华甲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

  【典型意义】

  在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运营过程中,财务、法务、人资等方面的劳动者,为各关联公司均提供劳动,而其工资关系、社保关系可能在某一公司,也可能由各关联公司轮流承担,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劳动者进行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各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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