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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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3-01-18 10:01 · 济南中院 · 537人阅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简要案情】

  2015年6月1日,李某与济南某甲科技公司签订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的《劳动合同》,李某从事售后技术服务经理,月薪1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书》,约定:“1.李某在合同期内,利用公司职务所知的产品制作过程、销售状况、客户名单及资料等为商业秘密。2.济南某甲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资料、技术图纸,公司规范性文件等。3. 李某必须按照济南某甲科技公司的要求服务客户,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4.李某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两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或有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内任职。5. 济南某甲科技公司在李某离职后的两年内,每月给予李某补偿3000元。6. 李某违反此协议,应向济南某甲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协议终止执行。李某工作期间,参加济南某甲科技公司的项目,获得某领域全国十佳科技创新奖;济南某甲科技公司获得一种某领域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其中发明人包括李某)。2018年3月1日,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自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济南某甲科技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补偿金,每月为3000元。2018年6月,李某入职济南某乙科技公司,从事与济南某甲科技公司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2018年10月,济南某甲科技公司在同类产品展销会上发现李某为济南某乙科技公司工作。2018年11月,济南某甲科技公司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仲裁裁决支持了济南某甲科技公司的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济南某甲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李某在济南某甲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为售后技术服务经理,掌握济南某甲科技公司相关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依法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李某离职后,济南某甲科技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补偿金,李某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经营相同业务的济南某乙科技公司,违反双方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判决李某向济南某甲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为平衡用人单位财产权益和劳动者劳动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进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由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济南某甲科技公司与掌握其商业秘密的李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条款,在李某离职后依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李某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与济南某甲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济南某乙科技公司,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济南某甲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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