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提交虚假学历证书,公司解雇是否合法?
【司法观点】
公司以员工提供了伪造的学历证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员工亦认可其在入职时提供的毕业证系伪造,但主张公司在其入职之前以及入职之后均知晓其实际学历。
员工提供伪造的学历证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其本人在入职时签名确认“上述资料完全真实”的承诺,因此,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53.14元。
X公司辩称:
1.董某使用虚假的学历证书,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请法院将董某的上述违法行为转交相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董某提交给X公司的员工入职申请表声明中第二项其承诺,提供给X公司的资料完全真实,若有虚假或使用虚假证,愿被公司解雇,并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另外,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第10.3.1.4e中约定了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X公司可以解除;
3.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X公司因董某提供使用虚假学历证书而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无须向董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董某与X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X公司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X公司以董某提供了伪造的学历证书为由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关系,董某亦认可其在入职时提供的毕业证系伪造,但主张X公司在董某入职之前以及入职之后均知晓董某的实际学历,董某在原审时提交了电子邮件打印件,但标题为“面试通知”的电子邮件并不能体现系X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以及X公司知晓董某的真实学历,标题为“Re:转发:关于技术开发团队(主力)情况”的电子邮件显示董某填写的真实学历情况,但X公司并不认可,而且即使董某在该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即2018年1月6日告知了X公司其真实学历,也不能证明X公司在此前已经知晓董某的真实学历水平。董某提供伪造的学历证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其本人在入职时签名确认“上述资料完全真实”的承诺,因此,X公司在2018年3月9日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5563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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