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缴社保 事后可否反悔要求公司赔偿?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张某系某保安公司的员工,在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就社保缴纳向张某提供了两种选择:社保由公司代扣代缴,或者公司将社保费支付给张某,由其本人缴纳。最终,张某选择由本人自行缴纳社保,并在《关于社保缴纳的承诺书》上做出了“我不同意社保由公司代扣代缴,社保由本人缴纳,公司概不负责”的承诺。
但是张某以保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起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9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保安公司与张某达成的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张某由其自行缴纳的协议无效,但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安公司履行了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某在短期经济利益和远期社会保险待遇间选择短期经济利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后果应自行承担。根据诚信原则,保安公司无需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张某不得因此取得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缴纳所做出的承诺因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造成的损失后果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经济补偿金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做到不偏不倚、公正裁决,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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