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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不到10天就被辞退!法院这样判

2023-01-28 10:57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782人阅读

案情简介

这天,小黄入职S科技公司,岗位是行政经理。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月薪1.3万元,试用期6个月。该合同还明确约定了小黄所任岗位的工作职责、录用条件、职位要求和考核标准等。

过了8天,S科技公司以小黄工作业绩不合格、工作能力未达到岗位要求等理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小黄对解除合同不服,在与S科技公司协商无果后,将S科技公司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另外支付小黄律师费5000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S科技公司与小黄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岗位的工作职责、录用条件、职位要求和考核标准等。经查明,小黄确实无法达到岗位要求,无法胜任该岗位工作职责;S科技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作出评价并在试用期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故小黄诉请S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小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的目的是在于给双方一个互相考察的机会,劳动者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劳动者加入,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最终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但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规范操作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用人单位招聘时应与劳动者约定具体、合理、实用性强、可考核的录取条件,将考核程序标准化、考核过程纸质化、考核标准明确化,也就是说“录用条件”要做到明确、具体,并告知劳动者让其知晓;

二是要提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应证据,比如工作内容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作成绩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是在试用期内考核并及时告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丧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在试用期结束后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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