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合同期间纳入劳动合同的,是否还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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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合同期间纳入劳动合同的,是否还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2023-10-12 10:03 · 豫法阳光 · 485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李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从事设计助理工作,双方于2022年8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022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后双方因履职情况及调岗降薪等问题产生分歧而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诉请至法院要求支付事实劳动合同期间,即2022年3月9日至8月7日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李某主张公司支付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8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李某于2022年8月8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将已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李某未举证证明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案涉《劳动合同书》对劳动合同期间的约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同意将劳动合同的期间溯及于之前的事实劳动合同期间的,应视为劳动者放弃了要求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其再主张该期间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刘瑞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丰庆法庭副庭长

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前提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后续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将此前的事实劳动合同期间纳入,且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存在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故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企业应遵循诚信原则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也应及时督促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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