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私了是否阻却工伤认定

案情回顾
王某系某餐饮公司外卖骑手。2019年5月26日上午11点多,王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0年5月17日王某向餐饮公司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人力社保局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当日向餐饮公司送达了受理决定书。期间,人力社保局进行了调查取证。2020年6月15日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当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向餐饮公司及王某进行了送达。
王某所在餐饮公司不服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餐饮公司已经在2019年12月25日与王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及解除劳动合同,餐饮公司对王某进行了一次性补偿,明确约定餐饮公司向王某支付的费用包括伤残各项补助金及相关医疗费用,在公司支付完该笔费用后,王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且餐饮公司也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餐饮公司也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据此,餐饮公司认为王某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这是一个工伤行政确认的案例,餐饮公司认为已经一次性赔偿了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且已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认定王某为工伤,那么,遇到工伤问题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解决?申请是否有期限要求?本案中认定王某构成工伤是否正确?餐饮公司有无道理?
审判结果
本案中,虽然餐饮公司与王某于2019年12月25日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事故发生时,王某确系餐饮公司员工,且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金额,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的规定,不因双方约定而改变,因此即使餐饮公司与王某曾就赔偿达成过协议,但双方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王某仍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餐饮公司虽然已经赔偿了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且已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约定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王某依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人力社保局作为本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劳动者也可以依法提出工伤申请。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因此,本案中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的法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必须依职权受理并进行调查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情况下,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员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与员工就赔偿达成协议,不能阻却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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