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搬迁但不影响原劳动合同履行,劳动者因此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能获支持吗?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因厂房拆迁而需搬迁至相距不远的新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愿意支付劳动者交通补贴以减少搬迁对劳动者通勤的影响,劳动者拒绝至新址上班,并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韩某于2013年8月入职某铸造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因政府拆迁,某铸造公司需要搬迁,遂通知员工,2021年7月1日将带员工去新厂址熟悉,7月2日即可上班,若在2021年7月5日9点之前未到岗,逾期员工将按旷工处理。韩某在前述通知上签字确认。公司新址位于相邻乡镇,距原址约6公里(从其住处出发将增加通勤距离约4公里),该新址由铸造公司和另一家合作公司共同生产经营。铸造公司部分设备入驻,原有员工陆续前往该处上班。韩某于2021年7月1日根据通知去新厂址熟悉后,认为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不再上班。2021年7月15日,铸造公司发短信再次通知韩某至新厂址上班,并表示将另行发放交通补贴100元/月,但韩某仍未去新厂址上班。韩某认为公司名为搬迁,实为解除劳动合同,故主张铸造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政府拆迁而选择搬迁至周边新址继续生产经营,新址与原厂址位于相邻的乡镇,相距不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搬迁会对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公司承诺对于搬迁给员工带来的通勤变化以支付交通补贴的形式予以补偿。韩某在收到搬迁通知后仅凭主观猜测即选择不再上班,而铸造公司亦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故对韩某要求铸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就近搬迁,虽然并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客观上确实对劳动者的交通出勤造成一定影响,可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基础上,辅以考虑通过提供班车、交通补贴、调整工作时间等方式降低不便因素,促进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纠纷。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搬迁亦应理性对待,对是否因此产生实质性或重大不便作出合理判断,充分表达诉求,积极协商,避免增加诉累。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对劳动者的合理维权应有良好的引导作用,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报送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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