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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工伤保险不能如此缴纳

2024-05-12 09:33 · 北京朝阳社保中心 · 441人阅读

前情提要

小明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不久小明在工作中受伤,A公司为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小明被认定为工伤。但A公司在为小明申领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因单位未为伤者缴纳工伤保险而无法享受待遇。

明明缴纳了工伤保险,也及时申请了工伤认定,为什么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01、为什么不予A公司工伤报销?

首先,工伤认定的单位主体是按劳动关系归属来判定的。小明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

其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判定标准是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工伤保险。A公司并未为小明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予A公司工伤报销。

政策须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02、B公司可以申报工伤待遇吗?

首先,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有与小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才能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应由A公司来缴纳。B公司与小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违法代缴。

其次,工伤认定的单位主体是按劳动关系归属来判定,而不是按参保缴费来推定,B公司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工伤。

03、小明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小明的工伤待遇应由A公司承担。

案例经验

01、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02、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0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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