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先签订“辞职申请”,公司可规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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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先签订“辞职申请”,公司可规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2024-05-14 10:26 · 临沂政法 · 529人阅读

入职时被要求签订

“自愿离职材料”

还能向用人单位索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吗?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8日,孙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制粒工岗位,双方签订了自2022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8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间内,双方因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及原因等发生争议,孙某自2023年4月12日起不再到公司工作。

2023年5月,孙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庭审过程中,公司提交了孙某亲笔签名的辞职申请书,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孙某称上述离职材料系其在入职时按照公司要求签订,当时只签订了名字,日期处空白。后仲裁委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莒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主张离职材料是在入职时按照公司要求签订的,但离职材料的落款日期均为2023年4月11日,与孙某、崔某(公司法人代表)谈话系同一天,而且孙某提交的离职材料拍摄照片时间亦是在谈话之后,不能排除孙某与崔某谈完话后去签订离职材料的行为,因此,法院对孙某的主张不予采信。但是,通过孙某与崔某的谈话录音可以看出,孙某并未主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系崔某先作出,因此,虽有孙某在辞职申请书上签名的事实,但在科技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辞职申请书等材料系在孙某与崔某谈话之前形成的前提下,不能否定系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科技公司主张孙某系主动辞职明显不符合事实,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法院认定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孙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相比较劳动者存在优势地位,不排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离职材料的可能,这就要求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必要的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为职工提供合法的劳动合同和工作保障,同时还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用人单位同样应该尊重职工的人格尊严,与职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同时,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能简单以离职材料签名的真实性认定劳动者离职的自愿性,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共临沂市委政法委员会

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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