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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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法院判了!

2024-05-15 10:05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344人阅读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于1977年进入被告处工作,工种为铸工。1992年被告停业,全场职工放假,后再未通知职工回厂上班。国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后,被告在1998年左右开始通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因经济状况不好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保险费,被告没有为原告申请建立社保账户,也未告知原告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2016年4月26日,被告作出《太原某机器厂调整劳动关系及职工安置预案》,其中第五条规定,(二)不达内退条件,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次性安置费后,企业负责补齐欠缴的(职工个人欠交部分由其个人补齐)社会保险费用至2016年3月31日,然后将其社保手续转移至社保中心,续交的社保费用由个人负担;第九条规定,少数未交或欠交社会保险职工,够内退条件的必须根据条件按规定在企业改制之前完善投保手续并补齐全部个人应交的社会保险,然后办理内退手续。被告至今未完成改制。2018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到龄退休的申请,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批示同意退休,因被告没有为原告申请开立社保账户,也未给原告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导致原告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告信访多年未果,于2023年3月24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

我院经审理判决:

一、被告太原某机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自2018年4月29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养老金损失178111.33元,并自2023年7月起每月16日向原告赔偿当月养老金损失2852元(随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予以调整),直至原告去世;

二、被告太原某机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自2018年冬季至2022年冬季的烤火费损失16800元,并自2023年10月底起向原告赔偿当年冬季烤火费损失3360元(随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予以调整),直至原告去世;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原告自1977年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我国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后,被告在1998年左右开始通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因经济条件不好未缴纳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而被告没有为原告申请建立社保账户,也未告知原告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违反我国社保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被告作出《太原某机器厂调整劳动关系及职工安置预案》后,仍未为原告开立社保账户,致使原告无法补缴社会保险费,直至2018年4月28日原告到达退休年龄,已无法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2018年4月28日年满六十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从次日起,被告应按月赔偿原告养老金损失,直至原告去世;关于原告养老金的标准,因被告未为原告开立养老账户,计算养老金涉及的条件较多,现已不具备计算条件,本院参照2018年4月被告单位2017年退休职工石某等人养老金的金额,酌情确定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养老金为2750元,参照山西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历年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原告养老金每月应增加53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月增加5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每月增加51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每月增加45元,被告应按以上标准向原告赔偿养老金损失,以后的养老金标准随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予以调整,直至原告去世。原告请求的到达退休年龄后的烤火费损失,按照我市企业退休职工发放情况,被告应按每年3360元的标准向原告赔偿2018年冬季至2022年冬季的该损失,今后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予以调整,直至原告去世。原告请求的每年补发工资3800元、每年福利200元,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文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丧葬费尚未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医保缴费损失128312元,双方均未向社保机构缴纳,原告未发生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损失30万元,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2016年至2018年4月28日的内退工资、烤火费、医保47880元不属于本案社会保险纠纷处理的范围,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赔偿的养老金应参照同年同条件或相近条件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标准,并按当地养老金增长的规定、政策随之增长;赔偿的医疗费应按劳动者实际支出金额参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政策计算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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