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条件已明确 试用期内可解除
【基本案情】
锡山区某科技公司聘用生产部经理,对岗位要求为:1.十年以上钣金(非标)行业生产管理经验;2.熟练掌握SW、CAD等绘图软件;3.能解决钣金机架类、机加工件类、非标钣金件等工艺难题;4.对镜面不锈钢制作工艺熟悉。边某应聘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岗位,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边某入职第一天,公司想实际了解边某是否具有解决工艺难题的能力,请其现场操作拆图,但边某一口拒绝,并称拆图等同于钣金工程师,不属于生产部经理工作范畴。经双方多次协商沟通,边某仍拒绝拆图。次日,科技公司告知边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关系。边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公司在边某入职当天要求现场演示拆图,并未超过其岗位职责,亦可快速判断其是否符合该岗位录用要求。边某对该项合理工作安排不予配合,公司释明此为录用条件之一后,边某仍拒绝,公司认为边某不符合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具有合理性,故裁决不支持边某的请求。
【典型意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录用条件对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尤为重要,是用人单位根据其招聘录用规定,结合职位描述,对拟任职的劳动者的任职和职务资格的要求,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招聘录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是决定是否录用该员工的依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作技能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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