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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滥用单方解除权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4-07-21 14:03 · 四川高院 · 406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李某担任研发岗位工作,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如造成损失的,据实赔偿。2021年11月底,李某开始负责某科技公司开发项目的研发工作。2022年2月15日,李某提出离职并自行离开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与李某联系,要求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研发资料,李某以部分资料是利用休息时间提前赶制,属于个人劳动成果为由,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万元费用,否则拒绝提供。此后,李某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办理研发资料交接手续。某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予以补救。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导致某科技公司迟延交付研发产品而对案外人承担违约责任。某科技公司经仲裁程序后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李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秉持诚实、守信、互利原则,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以方便用人单位后续工作的开展。本案中,李某作为项目重要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在离职后经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催促仍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项目完成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给某科技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李某参与项目时间、离职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人民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劳动者滥用单方解除权和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创新型企业的竞争力来源于核心研发人员,核心研发人员掌握着项目重要资料,一旦离职势必影响项目进度。核心研发人员作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较普通劳动者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滥用单方解除权且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对“说走就走”任性离职的劳动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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