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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2024-08-15 14:07 · 潜江市人民法院 · 320人阅读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如果劳动合同期间届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也要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4日,小帅与某建筑科技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合同到期后,某建筑科技公司没有与小帅续签劳动合同,但小帅继续在某建筑科技公司原岗位工作。

2023年3月18日,某建筑科技公司以公司效益不好、人员过多为由口头与小帅解除劳动关系,小帅离开某建筑科技公司,未再到某建筑科技公司工作。2023年4月17日,小帅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科技公司支付小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支持了小帅的仲裁请求。某建筑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法条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该合同项下的用工已经结束,而且劳动合同可以因期间届满而终止,双方是否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变化,可由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确定,可见劳动合同期间届满后的用工表现为一种重新用工的行为,双方因重新用工的行为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理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继续用工的第一日构成新的用工之日,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潜江法院判决某建筑科技公司应向小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某建筑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有意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将要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双倍工资罚则的意义在于敦促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劳资双方书面化的劳动用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一旦发生纠纷,无法确认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观点将此法条解释为,即使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合同自动延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不应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实际上,上述条款仅是明确在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未免除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所应依法承担的具有惩罚性赔偿责任,即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切勿规避法律,怠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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