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制转发朋友圈 判决认定不具合法性
陈某在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某日,该妇产医院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扣发薪酬。
随后四年多的时间里,陈某未按要求转发,该妇产医院每月扣除陈某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紧接着,该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该妇产医院支付其被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由妇产医院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少发工资。双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妇产医院为扩大医院影响力而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该制度虽然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但是总经理办公会不能替代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该会议通过的决议属于单方要求,不具有合法性。某妇产医院依据该规定,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用人单位通过规定强制要求劳动者转发朋友圈,既不符合情理和法理,也不利于和谐劳企关系的构建。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微信属于个人网络账户,从微信朋友圈的社交属性、空间属性来看,微信朋友圈主要用于记录和分享账号使用者的日常生活,属于使用者的私人空间,其使用应由账号使用者本人自主决定。就本案而言,某妇产医院强制要求陈某在个人社交账号中“夹带公货”并就转发量进行考核,本质上侵害了陈某对个人社交账号的使用权,限制了陈某个人社交自由,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故该妇产医院因陈某转发朋友圈信息推广考核未达标,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系违法,应补发陈某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征用”员工的朋友圈进行营销、推广,更不应混淆工作和员工私人生活界限,也不应通过规章制度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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