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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车屡打瞌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24-11-20 09:16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172人阅读

高某(乙方)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工作地点在用工单位所属经营场所,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某人力资源公司将高某派遣至某汽运公司驾驶公交车。某汽运公司组织高某学习了相关制度。其中,《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疲劳驾驶发生事故或一年内发生多次(两次以上)疲劳驾驶行为的,予以清退。

之后,高某因驾驶公交车过程中打瞌睡被某汽运公司予以停岗学习,并作出书面保证。当高某第三次被发现开车打瞌睡后,某汽运公司以高某严重违规违纪为由,将高某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征得公司工会的同意后,以高某严重违反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高某的劳动合同。高某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某汽运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后,高某诉至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系合法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高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某汽运公司组织高某对该制度进行了学习,高某理应知晓并遵守。高某多次疲劳驾驶不仅违反了该制度的规定,亦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在高某被用工单位退回后,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不仅征得了公司工会的同意,也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故某人力资源公司系合法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还应当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本案中,高某多次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打瞌睡,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仅支持了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彰显了司法弘扬爱岗敬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导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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