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违规员工 要有理有据
基本案情
罗某在某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一职。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公示程序告知全体员工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违反数据诚信行为,以任何形式对各类公司数据进行不恰当操作,包括但不仅限于虚构、伪造或篡改数据的,经查证属实,公司可以立即通知员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023年11月21日,罗某因库中某产品包装变化、其找不到产品,误以为有账无物,没有向上级汇报,自行在系统中将该产品做出库处理。后公司通过系统记录发现并核实了罗某行为。2023年12月3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罗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罗某不服,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罗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以上法律规定体现出,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核心为查事实、查依据、查程序,即审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是否充分、合法,所引用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制度内容是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正当合法。
本案中,罗某虽不存在主观故意,但确实在客观上造成系统数据与仓库实物不匹配,也未向上级汇报,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制度程序合法,且内容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的相关规定已经公示并告知罗某。综上所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依据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权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不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依法行使正当权利的同时也须维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卢圣越 王炜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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