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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自由职业者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2018-06-13 16:30 · 济南住房公积金 · 268人阅读

  为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推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 金字〔2017〕19 号) 的要求,结合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缴存人员范围

  年满 18 周岁,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 在济 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 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遵守住 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自由职业者, 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设立个 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自由职业者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 由自由职业者个人申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济南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公布的当年度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济南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公布的当年度月最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10%, 不得高于 2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 例,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按汇缴年度进行调整。

  三、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缴存银行分别设立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 金专户,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可自愿选择缴存银 行,携带以下资料到缴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 续并现场签订《济南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一) 个人身份证原件;

  (二) 在济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三) 缴存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缴存银行个人银行借记卡)。

  已在本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由职业者, 应将原个 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缴存银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专户 中。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自由职业者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逐月缴存 住房公积金; 不允许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应符合《济南市住房公积 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在购买自住商品房时, 凡符合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 可以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 个人缴存者在购买自住住房时, 符合本市住房公积

  金贷款条件的, 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获 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贷款期间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不继续履 行缴存义务的, 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6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15 日止。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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