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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关于提高深圳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06-13 16:20 ·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 460人阅读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下称重疾补充保险)于2015年建立试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7号,下称《试行办法》)2015年4月15日颁布实施,有效期为3年。为减轻我市困难群体居民医疗费用负担,2017年7月1日颁布实施《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 7号,下称《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4月15日。

  目前,《试行办法》及其配套的《通知》有效期届满,为使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继续平稳运行,经深入评估、研讨,我局决定对这2个规范性文件延期继续执行2年:一是政策实施以来,在现有规范性文件的规管以及与承办机构签订的承办合同约束下,我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关业务一直保持了平稳有序的运行状态;二是保证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延续性以及当前承办合同周期(含2017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两年的承保服务以及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理赔延续期服务)的正常履约,维持现有参保缴费水平以及待遇支付水平,保障参保人、承办机构等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延长<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8号)实施后,原相关政策无变化,只是将《试行办法》有效期延续至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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