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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2016-11-10 14:06 · 泸州人社 · 932人阅读
为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泸市府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实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为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泸市府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实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为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泸市府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实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按照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的生育保险统筹原则,达到“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的工作目标。
  二、市级统筹的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及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占编聘用人员,列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范围。以上单位人员统称用人单位职工。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管理
  (一)生育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基金包括累计结余基金全部纳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收入管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市本级和各区县每月收取的生育保险费全额划入市社保局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集中转入市财政局“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建立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支付周转金制度,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时,从生育保险市级调剂金中,按上年全市生育保险平均月支付标准,划拨2个月资金给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周转。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市、区县社保局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并按时上报生育保险支出月报表。
  四、基金收支缺口管理
  各区县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后出现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全部解决;未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弥补基金征收实际完成数与目标任务数的差额;当市级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12个月时,调整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五、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继续实行定额和按项目支付,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部分条件、部分支付项目、部分待遇标准和支付办法等作如下调整:
  (一)待遇条件、支付项目和待遇标准
  1.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之月起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2. 妊娠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
  3. 正常生育或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4.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计发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
  (2)取宫内节育器1天
  (3)输精管结扎7天
  (4)输卵管结扎21天
  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多休假天数享受津贴。
  5.生育(含计划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
  (二)支付办法
  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1. 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医疗费。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相关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3. 生育保险基金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1500元、正常产(含助娩产、高危流产、引产、开腹计划生育手术、复通术及宫外孕)1000元,流产术(含输精管结扎术)500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含药物流产)25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150元。
  4.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在以上3项基本医疗保险中已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的,生育保险基金只给予生育医疗补贴费。
  六、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和生育职工就医的管理
  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由市、区县社保局负责协议管理。
  生育职工应就近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抢救除外、异地生育的除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管理体制不变 明确分级责任
  实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区县社保局管理体制不变,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安排,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政府将承担市本级和各区县完成目标任务后确保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确保生育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市政府将每年向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制定。
  市、区县审计、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八、本方案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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