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确保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
二、对照上述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明确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不得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同时,取消“参保人员可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械注准’字号医疗器械,‘卫消’字号医用消毒剂”的做法。
我市以往有关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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