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等事宜的通知
辽人社〔2018〕63号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辽人社〔2018〕36号)要求,现就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现行自付比例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0%。
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高值药品,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具体药品品种按照省直医保高值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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