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生育险报销标准2024年,南通生育津贴可以领多少

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后,生育或计划生育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社保100网总结了南通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最新,一起看看吧!
参保女职工
①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1、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费,限额标准为1000元。
2、生育分娩
顺产,限额标准为3000元;难产,限额标准为3200元;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手术,限额标准为4000元;其他剖宫产手术,限额标准为3600元。
3、流产引产
妊娠2个月以下流产,限额标准为400元;妊娠2-3个月流产,限额标准为600元;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限额标准为2000元;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限额标准为3000元。
4、计划生育
放置宫内节育器,限额标准为200元(含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标准为15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限额标准为20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限额标准为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限额标准为5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限额标准为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限额标准为16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限额标准为1200元。
5、其他项目
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及剖宫产手术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时的医疗费用,超过上述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手术或住院期间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及附带子宫肌瘤等手术时的医疗费用,超过上述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因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保胎治疗期间流(引)产或早产的,其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流(引)产或早产的支付限额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超过相应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异位妊娠、葡萄胎及非分娩住院期间的先兆流产、妊娠剧吐、妊娠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产褥期感染等相关疾病、并发症、合并症,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②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元)÷30(天)×规定天数
规定天数:
自然分娩,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含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2个月以下流产,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2-3个月流产,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放置或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实施输卵管结扎术,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施输精管结扎术,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实施输卵管复通术,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施输精管复通术,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③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待遇,标准为职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标准的50%。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应待遇,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检查,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服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失业人员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女性退休人员
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社会保养、“协保”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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