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大人社发〔2019〕17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19〕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1.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委、市政府根据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结合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2.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加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其中: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元。
3.年限基础养老金。为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年限),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同时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大政发〔2013〕45号文件中关于“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基础养老金调整。《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19〕1号)规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3年至少调整1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同步提出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四)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标准,结合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提高后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提高后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上浮一个档次给予补助。
(五)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应200元至3000元缴费7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分别为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220元、320元。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政府给予缴费补助的困难群体,正常享受对应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
四、工作要求
(六)落实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共同分担,分担比例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先导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68号)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八)做好政策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政策,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预期。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同时《关于确定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11〕881号)文件废止。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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