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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老年人纳入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内的建议》(第0214号)答复意见

2018-05-24 16:50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2人阅读

伊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老年人纳入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内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079月,我市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继将未成年居民、大学生、老年居民、残疾人、低保人员等职工医保覆盖范围以外的未参保人群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保障住院医疗需求为主,兼顾部分门诊大病医疗需求。近年来,我们也关注到老年居民门诊医疗保障的相关诉求,为了减轻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从20114月起,将参保城镇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线300元,统筹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300元。据统计,每年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在300万元左右。另外,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稳步扩大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慢病支付范围,从20181月起,将冠心病、高血压、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结核病和慢性病毒性肝炎6种疾病的门诊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中老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按病种分别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支付限额在1000-1500元不等。您建议中提到的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老年人纳入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问题已解决,今后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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