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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8-05-24 16:22 ·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516人阅读

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精细化管理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目的必须是为了自住,即为了解决居住问题而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为了投资、增值或者其他商业目的的住房支出,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自住住房共有产权人为2人以上的,如共有产权人不是“家庭成员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只有实际居住其内的所有权人方可提取,且须提供本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销售发票、房屋契税发票和自《房屋所有权证》出具之日起所购房屋半年以上的水、电、气费发票。

  (三)同一套住房一年内频繁过户2次以上(含2次),且购房人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即认定所购住房为非自住住房。

  (四)对职工购房目的是否用于自住住房难以确定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是否同意提取答复。

  (五)对投机取巧或轻信中介,通过房产开发公司、中介进行假购房、假过户等方式,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中心除将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外,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取消其在5年内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资格。

  (六)对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协助他人提供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各项虚假证明材料的房产开发公司、中介机构,中心将取消与其按揭贷款、担保抵押等合作方式;对于直接责任人,中心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对为牟取暴利而协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为其经营业务的,涉嫌违法且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办理。

  二、关于死亡职工提取

  为方便职工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简化办事程序,对中心现行规定内容进行补充,进一步放宽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渠道。如果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可由单位指定经办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并出具同意为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转账至该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处理。

  三、关于职工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提取

  根据《南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通金管〔2010〕6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的,提供调令或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的规定,因劳动合同不再备案,为防范虚假劳动合同,现补充规定:在原所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提交职工调动后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或由职工提供网上缴交住房公积金或社保信息供我中心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查询确认。

  四、关于职工租住住房提取

  根据《南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通金管〔2010〕60号)第十条租住住房提取之规定,现明确:

  (一)在原所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补充提供租房所在区域本人及配偶住房情况证明,确认无房的可申请办理租房提取。

  1.所租住住房在南通市区的(崇川、港闸、开发区)的,需同时提供南通市区和开发区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2.所租住住房在南通县(市)(含通州区)的,只需提供租房所在县(市)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二)因装修住房短期租房情形,提供装修合同及证明、租房协议及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无其他房产的住房证明可办理租房提取;

  (三)直系亲属间租房不可享受租房提取政策;

  (四)房租标准参考当地市场租金均价,并由各地上报中心备案;

  (五)跨区域租房,实行部门联动、跨区协查制度;

  (六)租房提取的核查勘察,一般情况下先核查勘察、后办理提取,但在特殊情况下,为方便群众,如提取申请人自愿对提取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可以先予办理提取、后上门稽核勘察。如核查勘察发现有弄虚作假、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除责令当事人退回所取住房公积金到个人账户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交个人征信系统和列入中心提取黑名单。

  五、关于集中居住小区自建房和大修住房的总费用的认定

  有施工预决算的,按预决算房屋造价核定;如没有预决算的,按建房面积与当地建安成本指导价的乘积确定。

  六、关于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点对点”执行协同网络平台建设的通知》通中法〔 2014〕127号文第四条执行协调机制第五款“全市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先执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资、房产、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不足部分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执行”及第六款“对被执行人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全市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采取执行措施”,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首先核清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其次核查被执行人上述第五款之财产不足以执行的情况下,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协助执行手续。

  七、关于低保困难家庭提取

  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提供民政或总工会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关于原农村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因户籍制度改革,原农业和非农业户籍统称为家庭户口,根据民政部门最新发布的《南通市行政区划》的信息,中心在OA系统上发布《南通市行政区划》的相关信息,各部门须对照《南通市行政区划》中村委会对应的农村地名结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九、关于提取材料存疑的处理

  对职工提交的提取材料有疑义的,中心各部门窗口应当出具受理单(一式两份),提交本部门后台进一步核实处理;属于重大事项本部门无法核实的,通过中心OA系统信访平台中的部门受理投诉,提交中心研商处理。

  十、关于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提的处理

  各部门必须统一处置办法,业务窗口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提取材料,予以没收材料原件,将职工信息列入中心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同时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并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以及在相关媒体进行披露;对已骗提的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退回;对拒不退回的,冻结其公积金账户;情节严重的向公安部门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0日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pl_59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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