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要求,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应对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绍住金管办〔2020〕3号)基础上,现就绍兴市进一步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疫情防控具体举措,严守防控一线。窗口恢复现场服务后即启动“3.5小时消毒清洁”预案,一日两次对服务大厅、电梯间、楼道、洗手间等重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与消毒。每天按需为上岗人员发放口罩,一线服务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在办公楼入口处设置体温测量点,对所有进楼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与登记,发现异常情况按疫情防控要求及时正确处置。
二、积极引导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网上办理业务
在“绍兴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发布“防控疫情,提倡网办”倡议书,通过绍兴晚报等媒体同步发布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积极倡导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通过单位版网厅及“浙里办”APP、支付宝、浙江政务服务网、绍兴综合自助服务机等线上渠道办理公积金业务,安排专人负责网上业务审核并专设两路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办事咨询及业务联系。
三、加强对困难缴存单位的帮助扶持
1.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企业,个人缴存部分经职工同意,可以由企业代扣暂存,缓缴期满,企业和职工均需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分期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缴企业,允许选择不补缴,停缴期间,个人部分不得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
2.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复工的企业,中心未能从企业账户托收到资金或企业未主动汇缴,企业又未向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中心应及时与企业沟通,掌握相关情况,在企业复工后指导企业及时办理缓缴、停缴或补缴业务。
3.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允许企业在12%以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但月缴额不得低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最低缴存额(目前最低缴存额为单方209元/月)。
4.企业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缓缴、停缴等行为,均需在经企业内部充分协商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讨论通过),经中心审批后执行。
5.2020年7月1日开始,自动恢复所有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缓缴、停缴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四、加大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权益的保障力度
1.企业缓缴、停缴期间,视同正常缴存,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提取和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计算可贷额度时,允许职工补缴个人部分金额,补缴金额给予双倍计算。
2.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在2020年1月3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逾期的,经借款人申请,逾期记录可不计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不报送征信部门,并不计收罚息。
3.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款的公转商贷款、组合贷款的商业部分,由中心商放贷银行,按照1月31日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进一步完善职工自愿缴存制度,鼓励企业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5.对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等按照(绍住金管办〔2020〕3号)、(绍住金〔2020〕3号)文件执行,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6.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在原1000元/月·户标准基础上提高50%,即按1500元/月·户标准提取,同时职工可灵活选择提取时间。
7.企业缓缴、停缴期间,中心及时做好数据分析、统计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告知职工其所在企业的调整缴存比例、缓缴、停缴等情况,提醒职工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还款计划。
本通知适用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届时,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国家、省、市有关通知及时调整。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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