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关于推进工伤补充保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服务能力,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负担,确保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订《关于推进工伤补充保险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政策共分适用范围、缴费标准、享受条件、待遇项目与标准、经办方式和工伤预防六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参加工伤补充保险。
(二)缴费标准。工伤补充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不高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30%,职工个人不缴纳。具体标准由商业保险公司确定。
(三)享受条件。已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必须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四)支付项目及待遇标准。规定了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工资福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及标准。
(五)经办方式。工伤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商业保险模式经办,保险公司自负盈亏。
(六)工伤预防。商业保险公司要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服务工作纳入工伤补充保险产品内容,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加强重点单位风险防范工作,有效降低工伤风险发生率。
三、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本意见自2020年2月14日起实施。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释人:石永进
联系电话:0579-8246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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