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有效保障纳入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的待遇,根据《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8〕17 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几年来,国家药品目录的陆续更新,参保人员的需求不断增加,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亟须对我市的门诊规定病种政策作修改完善。经过征求医院临床专家、各区、县(市)医保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于2020年10月29日正式印发《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
2.《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8〕17 号)。
三、完善主要内容
(一)增加病种类别
根据市卫健委《关于建议将普通肺结核和单耐利福平肺结核纳入门诊规定病种诊疗范围的函》,考虑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在原13种15类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了“单耐利福平肺结核”疾病,归入到“耐多药肺结核、单耐利福平肺结核”种类中。
(二)完善诊断标准
原政策有些诊断标准相对比较简单,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时比较难把握,根据临床专家的意见,遵循循证医学,对诊断标准作了更加科学地表述。
(三)完善治疗范围
根据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对相应病种的药品重新分类梳理,把国家谈判药品也纳入相应的类别中,删除原有政策中临床已不再使用及国家药品目录中没有的药品。对辅助检查项目也作了部分调整。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2〕14 号)、《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耐多药肺结核门诊规定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8〕121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市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规定)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绍兴市医保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裘凯音(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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